本人余田春实名举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判决
本人余田春实名举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判决
(之二)

继三天前在今日头条曝光第一篇,(另案,余田春实名举报浙江省淳安县法院枉法裁判,案款500多万元,已打了11年官司,还在打),
本案,导致余田春和其他债权人损失惨重(拍卖款900万),还故意让债务人逃脱追责。
法院判决书上写着:为了维护余有春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(多好听呀),所以判该“转让合同无效”。结果是其他债权人一分钱都没有拿到,与判决方向背道而驰。

事因
2017年,欠款人圆澳公司把建好的厂房放在法院网以1000多万元的折扣价进行拍卖,两次流拍,马上进行第三次拍卖。
但建这个厂房的钱全部都是从我弟弟余有春手上借给他们的,加利息共有1852万元(当时我弟弟钱不够,大都是从我这里帮忙性质借去的),协议规定这些借款全部用于基建材料、人员工资、水电等。土地使用证作抵押,优先还款等。
后来余有春把这个欠款债权中的1300万元转让给了我(有协议)。
因为圆澳公司拍卖厂房没有通知我们,所以我一纸诉状要求法院帮忙冻结圆澳公司的拍卖款,但法院以恶意串通,损害余有春的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,判决“转让无效”,直接让债务人圆澳公司把钱取走。取走时二审还没有结束(明显违法)。

“转让”是宪法赋予我的权利,哪来的恶意?事实如下。
余有春欠我的钱法院全部都是认可的,其中有800多万元是替余有春交到法院的执行款,这些款都是因我替余有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(假担保案,第一份举报就是该案,法院帮助做假),法院通过冻结了我的店铺、住房、游船等资产拍卖得到的款项。其他借给余有春的借款(大部分转借给圆澳公司),全都有银行转帐凭证。
我起诉冻结圆澳公司拍卖款(阻止拍卖),合情合理合法。
下面看看法院的认定:
11年8月被告高砂公司将其厂房建设工程承包给圆澳公司,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严享法,因为严享法缺少资金,向案外人余有春借款;被告厂房现正处在拍卖程序中,被告圆澳公司享有优先权,故涉案债权即将实现…。
看得出来,法院的认定是有偏向圆澳公司能拿到这笔钱,但用恶意串通来否决我的“债权转让”,实在是违反了法律53条规定,而且直接让债务人领款逃避追责。
“债权转让”被判无效后,其他债权人一分钱也没有得到。
最高法院张丽洁说“要审查让与人的行为是否破坏所在债务关系的平衡性”,很明显我的转让行为没有破坏所在债务的平衡性。相反,法院的判决,已经破坏了所在债务的平衡性。

2024年的2月1号。我来到了杭州市检察院,参加市检察院的判后答疑, 我问负责该案的王籽佳检察官说“法院判转让无效后,为什么余有春的其他债权人一分钱都拿不到,那八、九百万的案款到哪里去了?”她说“不知道,我不管这个事”。就是这样一种检察官,有多少司法资源被空转浪费,把老百姓害惨了。
我是相信法律,才去依靠法院帮助冻结案款的,同时还交了二十几万的诉讼费及律师费、财产保全费。法院既然判我转让无效,那么诉讼标的就等于零,诉讼费也等于零。为什么还要收我二十几万元钱,不还给我。
法院剝夺宪法赋予我的转让权力就是违法,若没有利益输送,权力寻租,相信法院决不敢顶撞法律判案。
这个案子从一审,二审,三审,检察院抗诉,现在已经向省检察院申请复议,希望能得到解决。真希望把法院黑手拖出来,不再坑害老百姓。
本案已经交给北京大翰律所代理。






